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仵的权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做了补充,“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条适用主体是招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含义清晰。当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出现疏漏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含义不清晰的地方,或者因情况变化需要对某些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的,可以由招标人主动进行澄清或修改,也可以由潜在投标人提出后招标人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说明是招标人编制文本权利的延续,属于招标人的私权利。因此法律对招标文本澄清说明的内容不做规定。主动澄清一般是对文件商务或技术条件修改、补充或者说明;被动澄清说明一般两种情况,一是对异议的沟通,二是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技术规范标准的修改。
由于这些澄清说明构咸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澄清说明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乃是为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其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使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有合理的时间应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编制对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和资格申请文件。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时间限制,防止招标人权利滥用。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使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相应地调整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时限规定兼顾效率和公平
本条在规定法定时限体现公平的同时,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兼顾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对是否顺延的澄清和说明增加了“可能影响”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法》已经颁布实施12年,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施工合同造价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积累的经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大大缩短。但法律规定不分项目类别规模大小,从出售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依法招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少于20日,就显得过于刚性。在法律暂时不能修改的情况下,《条例》通过这种限制性规定尽量缓解法律刚性化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
本条关于“可能影响”的认定主体没有规定。作为私权利,应当由招标、投标双方约定。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采购效率;如发生争执须有行政监督部门裁定。
由于不少招标程序主要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故而潜在投标人可以匿名从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因此,有关澄清和说明的规定应依照有关电子招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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