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6 1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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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
SEC关于第(1)段所述复核的任何决定,不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5节再次复核,或根据美国法典第704节第5章,应被视为“最后的裁定”。

  第104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a) 总则——对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涉及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相关事项时,是否遵守本法、委员会的规定、SEC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委员会应进行一项持续的检查计划,以对此进行评价。

  (b) 检查频率——

  (1) 总则——根据第(2)段,本节要求的检查应当:

  (A) 对于每年通常为100位以上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

  (B) 对于每年通常为不足100位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2) 对时间表的调整——如果委员会发现不同的检查时间表与本法的目标、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致,则可以根据规定对按照第(1)段制定的检查时间表进行调整。委员会可根据SEC的要求或其自身行动的需要,进行特别检查。

  (c) 程序——在每一次根据本节和委员会规定的检查中,委员会应当:

  (1) 在检查中查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活动或执业行为或疏忽,这些现象可能违反本法、委员会的规定、SEC的规定、事务所自己的质量控制政策或专业准则;

  (2) 如果合适,则向SEC和每一个州的管理当局报告这些活动、执业行为或疏忽;

  (3) 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则开展一次正式的调查或采取适当的惩诫措施。

  (d) 检查的进行——根据本节规定,在对一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委员会应当:

  (1) 对选中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和复核,并且复核事务所由不同分所和不同人员进行的执业情况(可能包括事务所与第三方或更多方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争议);

  (2) 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对该系统的文档管理和通讯方式;

  (3) 从委员会检查的目的和职责来看,还应对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和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其他必要或适当的测试。

  (e) 记录的保存——委员会规定可以为了检查的目的,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保存记录,第103节并未要求这种保存。

  (f) 复核程序——委员会规定应当为检查报告草稿的复核制定程序,以及为与被查事务所交换意见制定程序。委员会应对这种交换意见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在提交最终报告之前,修改报告草稿,或继续检查,或补充检查),但交换意见的内容(应注意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理秘密)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

  (g) 报告——委员会每次检查所发现事项的书面报告,应当:

  (1) 以适当的细节,附上委员会或检查人员的评价信,以及被查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SEC和州管理当局提交;

  (2) 以适当的细节,供公众参阅(根据第105(b)(5)(A)节的规定,并由委员会判断,或根据有关的法律,保护合理的秘密);如果检查报告中涉及的被查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批评或缺陷是由事务所自己提出,而且在检查报告日后12个月内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则不向公众公开。

  (h) 中期SEC复核——

  (1) 应复核事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SEC将颁布的规则,请求SEC对其进行复核,如果事务所:

  (A) 根据小节(f),就检查报告草稿中某一项向委员会交换了意见,以及与委员会在定稿中根据事务所交换的意见所做的评价产生分歧;

  (B) 根据小节(g)(2),与委员会的决议不一致,检查报告涉及的批评或缺陷在检查报告日后12个月内未符合委员会的要求。

  (2) 复核的处理——SEC关于第(1)段所述复核的任何决定,不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5节再次复核,或根据美国法典第704节第5章,应被视为“最后的裁定”。

  (3) 时间——第(1)段所述的复核,应在造成复核事项发生(第(1)段(A)或(B)小段)后的30日期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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