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尽管在中国才刚刚起步,还处在摸索和积累经验阶段,但是在欧美发达国家20年前已经开始着手准备,目前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和一套成熟的做法。在这方面,中国和世界水平的差距非常明显,中国需要奋起直追。不过,好在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后发优势”。
领先实践
欧美国家的领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起步早、规模大。美国和欧盟的政府采购电商化早在20年前就已经初见端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伴随着“信息高速公路”概念的提出,美国的一些州就开始计划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电子商务来发展网络采购。目前,除了国防部和交通部之外,美国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服务总署(GSA)负责。2004年美国联邦总务署采购总额约400亿美元。2005年,联邦服务总署开发了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e-Buy,此后逐渐将传统采购模式转向电子化。
欧盟各国政府采购额约占GDP的15%,每年2万亿欧元左右。庞大的政府采购需求和较高的国家信息化程度,使得欧盟各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开始了电子化采购的探索,目前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比如,英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1999年启动了一个名为“S-cat”的政府部门网络采购系统。德国从2006年1月起,要求联邦一级政府的所有通用货物和服务都通过政府统一开发的电子平台完成采购,并陆续扩展到国家各部及各级地方政府采购。西班牙中央政府每年全部采购额的四分之一是通过电子化采购。
二是技术完备。电子商务化首先要有技术支撑。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美国的政府采购电子系统比较发达。e-Buy电子采购平台被美国媒体称作“联邦政府最崭新、最令人激动的电子商务改革和创新”。这一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和供应商网站联网,整合所有相关信息资源,并且具有非常高的安全等级。联邦服务总署还负责联邦采购信息管理,建立、更新和维护两个数据库:联邦商机信息系统和联邦采购数据系统。商机信息系统与联邦技术中心(全国有93个办事处)联网,发布有关采购的信息公告。采购数据系统记录了每一份采购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为联邦政府采购提供决策参考。
三是政策法律保障机制健全。美国从1996年颁布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至今,已经有50多项与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总统也力推政府采购电商化,2001年,布什总统上台后出台了第一个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的明确规定:到2002年年底之前,凡是25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联邦政府各部门必须使用联邦政府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2006年,美国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电商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欧盟在政府采购电商化的立法方面也不遗余力,2005年1月,欧盟颁布《公共采购电子化法律框架应用行动计划》。2011年12月发布的《欧洲政府采购现代化指南》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实施电子化采购,使其在2016年成为欧盟的标准采购组织形式。这些法律法规大大推动了政府采购电商化的发展。
大势所趋
欧美等发达国家投入巨大精力推行政府采购电商化,主要还是因为电商化相对于传统线下采购方式来说具有很多优势。传统的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包括:价格不统一、过程不透明、审批环节繁琐、管理多个供应商等方面,电商化采购有助于规避和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可以进行集中采购。美国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联邦政府采购人达20万个以上,合同供应商则多至百万。如此庞大的采购规模和范围,要采用传统手工方式进行运作和实现统一管理,其效率和服务可想而知。采用电商化采购后就可以将所有区域、部门的采购通过电子系统集中完成,将原本繁琐的采购工作简单化、信息化,避免了各个部门分别采购带来的低效率,既可以降低财务成本,还可以节约时间成本。
第二,可以使采购行为阳光化。政府采购是一个存在很多寻租机会的领域,容易滋生腐败,而通过电商化采购,则可以做到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做到阳光化。
中国的政府采购电商化虽然起步晚,但是有了欧美国家的实践作为借鉴,如果进行大力推广,同样可以拥有“后发优势”。近日获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平台(简称“央采商城”)与全国最大的自营电商平台京东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央采商城即将正式上线运行,此举将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商化的模式转型,促使政府采购工作在阳光下高效运行。据了解,“央采商城”的模式是目前比较先进的,中国也有了像京东这样综合性电商平台作为供应商,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政府采购电商化是发展潮流和大势所趋,中国在这方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建立安全高效的技术系统的同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进行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电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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