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一个从试点初创到逐步完善的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地均已建立起了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及地域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这对我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各地区的情况来看,执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从去年全国开展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结果来看,在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从笔者的经验的体会来看,真正实现依法采购,真正使政府采购既合法又合理,对于政府采购工作者来说,不仅任重,而且道远。在实践中,下列几种现象,均与合法合理的政府采购差之甚远:
观念陈旧认识欠缺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虽然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但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仍然没有走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前的那个“怪圈”,总认为政府采购是外来品,是学西方国家的作法,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当作成一个花架子,作为政绩工程,搞成了形式主义,有些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只是成立了机构,调配了人员,但从业务方面,却没有给采购机构较大的发展空间,使采购机构形同虚设,成了摆设。一些大量的、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仍然游离于政府采购领域之外,“体外循环”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而采购机构却陷入无事可干的尴尬境地。就本地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县区每年的采购规模不足千万元,而有的县区还只有区区几百万元。实际上,就笔者了解,并不是没有政府采购项目,而是很多项目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有相当多一部分人认为,我们是贫困地区,没有资金可以搞采购,事实果真如此吗?但谁都知道,车辆照常买照常跑,楼房照常盖照常装修,办公自动化设备照常购置,会议、接待照常举办,只是方式有所改变,依法采购程序大打折扣罢了。
暗箱操作掩盖违规
按照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公共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使政府机构的采购行为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但事实上,很多部门、单位把政府采购当作成了一种掩盖其不合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的一种形式。突出地表现为:一是有的单位乱拉资金,转变资金用途。明明是防汛、救灾资金,却硬要说是为了防汛救灾之急需,拉来买车、盖楼、添置办公设备,出了问题,却说是经过政府采购的,是按程序采购来的,在程序上没有不规范的地方,更没有违法的地方。二是用政府采购这一透明的采购方式来掩盖自己的“暗箱”操作行为。有很多单位,在基建工程项目、购置大型设备等方面,已经和某些供应商联系好,或者已经达成意向,甚至连合同都已经签订,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有些单位搞暗箱操作,有一定的违法、违规嫌疑,但却为了使之合法化,就通过政府采购机构走一个过程,把不合法的行为变成合法的行为。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用政府采购这种合法的程序为其违法操作披上了美丽的嫁衣。三是用政府采购这种合法程序掩盖其不合理的采购需求。有很多单位,公车已经严重超编、甚至超标,但还是不顾实际,不停地更换新车,换一任领导换一批车(其实退下来的车都是些新车,有的还是超标车),如果群众有反映或者上级部门检查下来,都会说这是经过政府采购来的,没有违规采购问题;还有一些单位盲目攀比,摆阔气,不顾实际,过分地追求现代化的办公设备,随意更换办公家具,还有的部门不停地改造装修办公大楼,刚添置的办公设备、刚装修完成的办公用房,因换了领导,就得重新配备、重新装修;同一大院里的两个单位,你买一辆越野车,我也要买一辆比你的还要好的轿车,来相互比一比高低,比一比排场。等等,这些明显不合理的采购,却在政府采购的操作平台下,变得合理了,变得可以经得起检查了。
违规关照违法干预
政府采购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其方式、程序法定的,其过程也必然是一种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违法操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是行不通的,如果有人想不按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方式办事,必然会导致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其结果是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侵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益,还会给自己带来灾难,使自己走上违规、违法之路。但是,在日常采购工作中,总有一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者,总是对政府采购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关心”,热衷于打招呼,逐级甚至直接给采购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经办人作出暗示,希望在某项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对某些供应商给予某种“关照”,打电话、写条子、作指示、当面谈话,直接说“某供应商是某某领导的人,这个项目不仅要对其予以关照,并且要确保其中标或成交。”采购机构如果这样做了,受到领导“关照”的某供应商成功了,皆大欢喜,各方满意,但这种操作,无疑是在违规甚至违法的情况下经过暗地里人为操作搞成的,其过程和结果可想而知。如果不这样做,采购机构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必然会逐级受到领导的“严厉批评”,受到指责,有些领导甚至会大发雷霆,大会小会便会无数次地讲:“某些单位、某些人没有全局观念,政治上不成熟,需要重新考虑其位置”,等等。这样一来,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谁还敢坚持原则,谁还敢不呼招呼?如果真能把原则坚持到底,拒绝听招呼,自己的仕途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自己的帽子还能带多久,自己的饭碗还能端多久?可想而知!
应为不为应管不管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实际上,一方面,这些部门在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做的很不够,有的应管而不管,有的不应管而管;有的应加强监督而不进行监督,应进行检查而不进行检查;对应实行集中采购的而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及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而不进行处理,任由其胡作非为;对故意侵害供应商、采购机构权益的行为却熟视无睹,反而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设置障碍,指责采购机构没有依法操作。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胡乱作为,甚至是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作为,认为管理就是审批,以审批代替管理,以审批取代政府采购。其表现是肆意设置审批事项,随意扩大审批范围,滥用审批权限,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当作一种权力来运用,把自己的管理职能无限扩大到操作领域,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违法设定严格的条件,对采购机构依法进行的操作横加干涉,甚至与供应商、采购人联手抵制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纵容采购人和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公开叫板,把采购机构置身于孤军作战的境地,使采购机构进退维谷、举步维艰,使采购工作者在采购活动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随意更改进退两难
政府采购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实施操作的,其结果理应是法定的结果,对任何一方都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采购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还得看领导的脸色行事,还得考虑采购人的好恶。本人曾经主持、组织过无数次的采购活动,但每次都为坚持法定采购结果而犯难,明明是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明明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得出的采购结论、明明是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人却在个别人的操作下最终成不了中标人或成交人,明明是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条款、列在合同上的清单却在合同履行结束变得面目全非,但自己却不得不在坚持原则上妥协,不得不向个别人的权威屈服,不得不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让路,不得不对采购领域内的歪风邪气唉声叹气。是自己不敢说不,还是自己心中有鬼害怕说不?是自己没有原则还是自己被无原则所折服?“蚂蚁缘槐夸大国,匹夫撼树谈何易”,面对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面对进退两难的采购环境,个人的力量与“集体的智慧”相比,是何等的渺小!
随意操作见怪不怪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首先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去实施。然而,在一些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有些人是富有创造性和开拓精神的,他们可以置法定方式而不顾,任意创新采购方式;可以置法定程序而在不顾,随意更改采购程序;可以置采购人的权益而不顾,也可以置供应商的权益而不顾,随意加大一方的砝码,使天平的重心随心所欲地向另一方倾斜;可以随意找一个理由,将一个正常的采购项目变成紧急采购,进而规避法定方式和程序,使其行为失去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在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以综合用到多种采购方式;在一种方式的实施中,可以使程序倒置或者使程序失去约束;在一项已经确定了中标人的项目中,可以随意变更中标人;在中标人已经签订了合同后,也可能失去履行合同的机会,甚至在已经履行完合同后,也可能被宣布本合同履行无效。这不是笔者在危言耸听,事实上,这些现象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机构早已成为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了。
以上所六种现象,都是政府采购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而实际上,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采购行为,在具体工作中又岂止只有这六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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