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7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91号—第397号),分别对7个投诉举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两个涉及供应商资格资质项目的处理引发业界关注,并为今后各方处理和应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在财政部对这7个项目作出的处理意见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两个项目,突出反映了实践中供应商资格资质设置不当和不合法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雷区一:计算机集成资质设为门槛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中,将“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而这个资质早在2014年就被国务院取消,因此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项目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雷区二: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资质
对于适合中小企业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能设定注册资本金、利润等方面的条件。但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具有“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这两个判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更好地把握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为供应商日后的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91号—第397号)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决策模拟(三期)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0773-1541GNOA01597)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神州数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6号神州数码大厦6层
当事人2: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教科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6号
当事人3: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B座17层1706
二、基本情况
教科院反映神州数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决策信息系统项目”涉嫌虚假业绩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神舟数码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2月17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国家博物馆3D打印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ZT2016HG/24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泰来兴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2470号)
被投诉人: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B座1103室
采购人:中国国家博物馆(以下简称国家博物馆)
地 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6号天安门广场东侧
相关供应商: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39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泰来兴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中国国家博物馆3D打印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ZT2016HG/243)(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复印件作无效投标处理,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投诉人提交复印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仅以未提交原件为由,将投诉人投标作无效处理,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国家博物馆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7年2月17日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XJ-010-2016138)投诉案作出的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被投诉人: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药审评委)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代理机构: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03室
相关供应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药审评委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直接决定其他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药审评委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药审委会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东华软件中标违反了上述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中药审评委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中药审评委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中药审评委和天行健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对中药审评委和天行健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2月17日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686-1641C288286Z/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货运北路18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举报人认为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其申请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同时,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中标无效,责令校验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国际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罚。
2017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五号)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简易烈度计地震预警示范项目-地震预警信息接受终端系统”(项目编号:16CNIC034889-225/3)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仪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六号
当事人2: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工力所)
地 址:哈尔滨市学府路29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1,政府采购是政府行为,工力所是事业单位,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工力所在开标前对投标产品样机进行测试没有法律依据。举报事项2,《关于开展2015年度地震预警示范区建设的通知》(中震测函﹝2015﹞11号,以下称中震测函11号文)中没有关于投标产品样机测试的工作要求,招标测试技术方案依据错误。举报事项3,中仪公司组织测试专家组违法,主要理由是测试专家组代替了评标委员会的部分评审工作。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以“样品进行检测”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作出禁止性规定外,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规范均未对投标产品测试作出禁止性规定,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样机进行测试没有违法。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中震测函11号文对建设地震预警示范项目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了工力所参与的工作任务。《关于组织开展简易烈度计地震预警示范项目仪器招标测试工作的通知》(中震测函﹝2015﹞92号)对仪器招标测试组织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测试专家组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对样机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投标文件对应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文件技术指标应答的真实性。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各供应商参加并全程跟踪了其样机的测试,认可且签署了相关测试结果。测试专家组并未参与本项目评审,本项目是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和评分方法的规定进行评审的。
举报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2月17日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G16GK-A0000-D105)第01、03、06、08包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威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当事人2:北京永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医疗)
地 址:北京昌平区生命园路20号院1号楼1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同方威视和永新医疗在股份合作、主要股东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同方威视与永新医疗均为辛耕普华的股东,两公司部分主要人员均与工物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同时,未发现证据证明同方威视和永新医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2月17日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ICU护理车、治疗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6DL163-F003)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北大人民医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当事人2: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五层
当事人3: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医疗)
地 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金鼎路
当事人4:南京乐普敦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敦医疗)
地 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天奥医疗和乐普敦医疗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天奥医疗和乐普敦医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同时,未发现天奥医疗和乐普敦医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未发现天奥医疗与乐普敦医疗的投标文件有雷同之处。此外发现,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北大人民医院对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建智达公司对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改。
对建智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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