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对省本级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一是对于不涉及需要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法定事项的政府采购计划,改由采购单位或部门自行编报和终审,并由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实行自动备案;二是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采购结果(包括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专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由采购单位上传电子文档、自行审查后系统自动备案,省财政厅不再进行事前审核。通知同时规定,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前进行公示。
在减少政府采购活动事前审核环节,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的同时,省财政厅将监管的侧重点转变为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通知规定将通过采购管理系统预警和事后随机抽查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对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以及未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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