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16: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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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
比特币
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比特币作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由于没有集中发行方,是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生成,因此在法律保护层面一直存在特定风险,对投资人财产安全有一定的潜在风险。专家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刘江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从2011年中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上线,中国成为比特币交易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但与此同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问题,存在着强烈争议。

我国《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为了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使用了“代币”和“虚拟货币”这两个术语,并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本身概念模糊,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表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据此,上海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专家提醒,虽然互联网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体现了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肯定,但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目前在我国虽然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这一标准,但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而且关于如何界定“虚拟商品”本身概念模糊,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因此,我国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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